《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于2019年修訂(以下簡稱“新證券法”)并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關于證券服務機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的規定有所調整,引發了業界對于“兩年從業經驗要求是否被刪除”的討論,尤其是與投資咨詢顧問注冊相關的部分。以下是對此問題的具體解析:
在2014年修訂的《證券法》(即修訂前版本)第一百七十條中,曾明確規定:“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必須具備證券專業知識和從事證券業務或者證券服務業務兩年以上經驗。”
而在2019年修訂通過的新《證券法》中,原第一百七十條的內容被整合與修改。新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恪盡職守,按照相關業務規則為證券的交易及相關活動提供服務。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開展業務,并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通過對比可以明確看到,原法中關于從業人員“兩年以上經驗”的具體年限要求,在新法的該條款中確實沒有被保留。
這一變化的核心在于立法模式的調整,而非簡單地“取消”了經驗要求。其立法意圖可理解為:
這是否意味著現在注冊為證券投資咨詢顧問(常說的“投顧”)就不再需要任何從業經驗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新《證券法》實施后,具體的人員資格管理遵循證監會發布的相關規定。目前,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投資顧問)的資格管理主要依據的是:
根據現行有效的監管規則,要申請注冊為證券投資顧問,一般仍需滿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條件:
總而言之,《新證券法》刪除了原法條中關于證券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兩年以上經驗”的具體表述,是立法技術上從事無巨細的列舉轉向“原則監管+授權細則”模式的體現。這并不等同于法律層面直接取消了投資咨詢顧問的從業經驗要求。
實際的準入門檻,包括所需的專業知識、能力和相關經驗,已轉移至由中國證監會制定的部門規章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則中進行具體化和動態管理。對于擬進入證券投資咨詢行業的個人而言,仍需關注并滿足證監會和證券業協會發布的最新資格注冊規定,這些規定中依然對從業者的專業能力和相關經驗設有相應標準。因此,在規劃職業路徑時,建議直接查閱中國證券業協會官網發布的最新注冊登記指引及相關通知,以獲取最準確、最及時的要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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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1-13 10:20:45